一、宅基地戶主死了怎么辦
宅基地戶主去世可以對宅基地上的房屋進行繼承,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進行辦理,一般是由配偶、子女、父母進行繼承。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二、農村宅基地戶主死亡女兒有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只有房屋繼承權。宅基地所有權歸村集體,不能繼承。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繼承,由于房地一體,房屋繼承后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續,但有限制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附著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三、戶主死后土地歸誰?
戶主去世的,在本次承包期限內,其法定第一序位繼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可以繼承使用該承包地。
如果子女戶口已遷出,農村土地為集體土地,戶主去世后,土地由村集體收回,子女不能繼承。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如果土地使用證上面的信息是戶主的,當戶主過世后,其家人應該及時變更土地使用證,這樣今后才能順利辦理過戶手續等。